公司动态

兰考半岛平台县法院网

2023-06-13 阅读次数:

  首页新闻中心法院简介审务公开队伍建设普法天地法院风采专题报道裁判文书法律文库

  ·兰考县人民法院 专项执行救助资金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专项执行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项执行救助资金是指经批准专门用于申请执行人特别困难、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当事人的救助经费。 第二条 专项执行救助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 (二)上级部门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各界的捐助; (四)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司法救助的执行案件主要是由我院执行的以下案件: (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 (二)交通肇事赔偿执行案件; (三)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执行案件; (五)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执行案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一)申请人必须是我院未结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及其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社会保障线的; (三)申请执行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家庭被当地政府确定为特困户的; (四)其他情况需要救助的。 第五条 执行部门认为案件当事人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第六条 案件当事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执行部门应当指导其提交以下材料,并负责审查核实: (一)救助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 (二)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失的证明;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救助等相关证明; (六)其他能够证明救助申请人需要救助的材料。 救助申请人确实不能提供完整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执行部门审查核实后,结合案件办理情况、申请人获得赔偿情况、被害人伤残、疾病情况等形成书面报告,提出救助建议,同申请材料一并转交救助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逐件登记后,移交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第九条 救助金的具体数额,应当综合以下因素确定: (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第十条 司法救助金额应在《意见》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申请人困难程度合理确定, 严格执行救助标准;对相同或者类似情况同等对待,确保救助公平。 对于确需提高救助标准的案件,由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研究确定,但救助金额不得超过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 第十一条 财务室持本院作出的司法救助决定书及有关材料,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到财政部门申领司法救助资金。 第十二条 救助金以财务转账为主,必要时执行部门可以与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财务室协商负责发放。 救助金一般应当一次性发放。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发放或分期发放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备案。 发放救助金,执行部门应当按照《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救助申请人制作笔录。 第十三条 专项执行救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体制管理使用,并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专项执行救助资金每年年底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报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财务室应当在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就本院上一年度专项执行救助资金发放和使用情况向本院司法救助委员提交面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执行信访化解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执行信访接待工作,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依法维护执行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监督,促进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及时发现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消极执行、违法执行、执行乱等问题的发生,不断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对执行信访工作的要求,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信访接待工作统一在上级法院的管理下,按照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的原则,及时审查处理。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执行信访审查处理工作,做好信访记录、表册的登记、填报工作。并建立起灵敏快捷的信息传输机制,及时全面地传递信访信息,制定防范措施,把不安定因素化解和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执行信访接待工作,实行主管院长、局长接待日制度,重点解决多次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重视社会的信访案件。 四、执行信访接待工作要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认真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其申述和要求;仔细审查信访材料,并根据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释法明理。接待群众态度要和蔼,语言要文明,防止简单粗暴,敷衍了事。 五、我院接到上级法院批转的信访材料或督办函后,信访办理人员必须认真审查处理,并将审查处理结果回复信访人,报告上级法院。 六、上级法院批转、督办的信访案件,要定期进行通报评比,并将评比结果纳入我院当年执行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综合评定。 七、对于我院执行问题的件,及时向人告知案件办理情况,并执行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做好登记、接待、办理、反馈等工作。 八、执行人员在执行中要充分听取双方及利害关系人意见,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同时,尽量采用对各方不利影响最小的方法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执行和解的作用,全力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从根本上化解执行信访矛盾。 九、要针对执行工作中存在的规避执行、消极执行、程序不严格、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大力规范执行行为,转变执行作风,切实减少初信初访,避免重信重访。同时,要进一步强化法院内部的分权和监督,使执行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使群众切身体会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成效和水平。 十、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依靠我院执行力量的整体优势,共同破解执行难。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各基层组织的有力支持,努力形成矛盾化解的合力。 十一、通过开展业务学习、经验交流,进一步拓展执行人员化解执行信访矛盾的思路和方法,提高执行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十二、必须高度重视执行信访工作,把解决涉执行信访工作作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工作来抓。 十三、本制度从发出之日起试行。

  ·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信访案件办理综合制度 一、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对于有关庭、室或承办人需要处理的信访案件及时向领导汇报,协调和督办有关庭、室或承办人,及时给予处理或答复。 二、对院领导批示的信访案件,在做好记录的同时,及时通知业务庭或承办人,限期给予处理或书面答复,并将结果向领导汇报或告知当事人。 三、对于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在搞好登记的同时,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庭室或承办人,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及时给予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报告上级。 四、各业务庭或承办人对于上级督办或院里交办的案件,不按规定给予处理答复或拖延处理答复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认真落实信访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信访案件实行流程管理,保证所有信访案件都能做到有信必复、有访必答、有诉必理、有理必果。 信访反馈制度 一、对上级部门督办的涉法信访案件,在查明事实处理后,要采用电话、信件或书面材料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当事人反馈,确保涉法信访案件公开透明。 二、对群众来信来访的案件,要认真做好记录,询问有关情况,涉及到有关庭室要做好协调工作。对不属本院管辖的信访案件,要及时反馈给当事人,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当事人到相关部门解决。 三、对正在处理的涉法信访案件,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当事人反馈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四、对有社会影响的涉法信访案件,及时向主管领导或院党组汇报,经党组研究作出处理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处理情况。 五、要选择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信访案件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实行信访听证会,力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制效果。 信访案件汇报制度 一、 对群众来信来访案件每周一向庭长、主管院长汇报,对领导批示做好记录,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 二、 对院领导或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及时了解情况、调查处理,按领导或上级交办的时间及时答复或书面汇报。 三、 每月向院党组汇报一次信访工作,并做好记录,将党组研究的信访工作指示认真登记,并予以执行。 四、 对于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电话催办的信访案件认真了解核实,及时将处理情况向上级部门或有关领导予以汇报,并认真做好书面记录。 五、 对于矛盾容易激化的信访案件,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及时向领导口头或书面汇报,取得支持。按照国家的法律政策和领导的指示认真、稳妥的给予答复。 六、 定期下访涉法信访案件,确立“变为下访”的信访工作方针,定期向党组汇报下访工作情况。 信访责任制度 一、 对上级交办、督办的信访案件及时落实人员责任到人,严格制度解决问题的方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二、 对群众来信来访案件要热情服务、耐心解答,严格按照信访制度去落实,对涉及业务庭案件要及时协调、沟通督办。否则,将按照院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 对不属于本院处理的涉法信访案件要及时向领导汇报,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或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处理,但不允许推委、扯皮。否则,将按照院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 对因信访涉法案件没有及时答复、公正处理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按照信访责任查究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 认真做好信访案件排查工作,发现苗头及时说服教育,把矛盾消化解决在萌芽状态。因排查不力、处理不及时造成社会影响的,将按照院里有关规定处理。 信访档案管理制度 一、 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案件要做到有记录,有处理结果,并及时规范存入档案。 二、 要有专人对信访档案管理,做好档案及时归档工作,归档要做到规范、整洁、完好无损。 三、 有关部门和其他当事人提取信访档案,要严格按照规定出示有关手续办理,并及时做好备注工作。 四、 各庭提取信访涉法档案,要登记备注,做到借阅制度化、规范化。 五、 对信访档案要纳入年终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充分调动信访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信访案件接待制度 一、 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为接待时间,星期周为院领导接待时间。 二、 坚持文明接待、礼貌待人,认真贯彻“为民、便民、利民”原则,做到热情、细心、耐心地依照国家的法律政策接待投诉解答法律咨询。 三、 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以及催办事项记录后及时通知有关庭室、承办人或向院领导汇报。 四、 帮助、指导来访人员办理起诉手续,凡符合受理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案件、自诉刑事案件及申诉案件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或不符合本院管辖的,告知来访当事人到有关单位申请解决。 五、 认真做好当事人的信访登记,对所反映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兰考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审判 轮岗制度的工作实施方案 兰考法院认真研究制约本院执行工作瓶颈和突出问题,不断强化执行员队伍建设,建立了审执一线与执行工作的轮岗交流制度,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经院党组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在全院审判和执行部门实行轮岗,逐步实现执行、审判专业化、团队化、去行政化,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能动性,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加大执行保障力度,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二、具体措施 1、每年年度未进行岗位轮换,由审判一线的年轻法官和执行局干警进行岗位交流。 2、轮岗制度与竞争上岗相结合,我院于每年度年末,进行竞争上岗演讲,由院党组成员及审委会委员对参与竞争上岗者进行打分,得分多者由院党组根据个人特点优先安排职务岗位。 3、加强培训学习。轮岗人员大多没有接触过执行案件,我院通过业务学习、岗位培训等多种方式,使轮换到岗的干警快速进入角色,通过学习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充实了轮岗到岗统干警的业务知识,提高了业务水平。通过学习全国执行系统“执行大讲堂”,了解执行工作的大形势,学习借鉴了兄弟法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增强知识应用能力,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坚持老执行员带轮岗干警的模式,充分发挥老执行的传帮带作用,为轮岗干警快速适应新的工作岗位提供了保证。 三、基本原则 (一)循序推进原则。在遵循现行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坚持有点到面,逐步推进的方法,确保稳妥有序开展。 (二)立足实际原则。根据本单位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数量、人员结构、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本院工作实际的工作模式。 (三)放权和监督并重的原则。执行实施组和执行保全组组长对执行案件负总责,强化院长、执行局局长、组长的监督管理职能,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四、组织形式 执行组实行1+1+3的模式,即1名组长,1名执行员,3名司法辅助人员。 五、轮岗目的 将执行工作和审判业务工作作为整体来抓,畅通执行员队伍和法官队伍的交流渠道,让法院深入到执行一线了解工作实际,让业务庭的年轻干警到执行岗位开阔眼界、培养大局观念、提高工作站位,使执行工作和审判执行工作良性互动、相互促进。

  ·关于诉讼保全保险公司担保制度实施意见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减轻申请人负担,规范诉讼保全担保,经本院院党组研究决定,在诉讼前保全时实行由保险公司提供担保,为此,依据上级法院有关精神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保全窗口,保险公司可派其公司人员到诉讼保全窗口值班,参与本院的诉讼保全工作。 二、法院已决定诉讼保全的案件,负责诉讼保全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书面提出申请,要求保险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三、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二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其担保,同意担保的,二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出具保函。 四、情况紧急的、诉前保全的、网上查控保全的,保险公司一个工作日完成各种保险手续。 五、担保比例,保全数额不超过诉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3%,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六、保险收费标准 (1)3亿以上(含3亿),收费﹤1.5‰ (2)3000万以上—3亿以下(含3000万),收费﹤2‰ (3)2000万以上—3000万以上(含2000万),收费﹤2.5‰ (4)2000万以下,收费﹤3‰ 七、如发生保险公司赔付情况的保险公司应当十日内赔偿完毕。

  ·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打击拒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兰考法院采取有力举措,强化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动协作,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推动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院党组的研究下出台了以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具体情形和单位犯罪,便于执行人员操作和判断,依法列举了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故意转移隐匿财产、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妨害执行等诸多使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及时执行的情况; 二、进一步明确拒执罪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为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负有执行义务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具有参照标准; 三、明确列举了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收集、固定以及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拒执罪具体证据材料种类,为准确及时打击拒执犯罪夯实证据事实基础; 四、明确拒执罪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基层公安机关立安侦查、基层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诉和审判; 五、明确特殊量刑情节。考虑到打击拒执罪的另一个目的是为了使得执行标的到位,依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一审判决前负有执行义务人履行了生效裁判确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录入工作,采用具有执行联动效应的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向有关单位定向通报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 打击拒执犯罪是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手段,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管理工作是解决执行难强有劲的保障。依法发挥刑罚惩戒功能,让那些企图逃避法律义务的“老赖”难逃法网,是人民法院责无旁贷的职责。兰考法院按照上级系列部署要求,高度重视打击拒执违法犯罪工作,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齐配强工作力量,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半岛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