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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平台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3-05-09 阅读次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线.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法定代表人:郭现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崔普县       会计机构负责人:郭超

  法定代表人:郭现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崔普县       会计机构负责人:郭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林州重机”)为加强日常关联交易的规范管理,同时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公告如下: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涉及的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涉及表决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注: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在遵循公开、公平和价格公允、合理的原则下,参照同期市场价格确定。

  如公司2023年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超出上述预计,公司将依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维护本公司及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⑧经营范围:煤矿机械设备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煤矿机械设备检修;设备租赁;机械加工;铆焊加工;煤机产品检验检测;经营进出口业务;煤炭销售;矿山机械、重机设备研发、制造与销售;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氧气、乙炔、氩气、二氧化碳销售;气瓶充装(氧气、氩气、二氧化碳、溶解乙炔、混合气(AR+CO2));气瓶检验;道路货物运输;矿山机械及配件制造、修理及检测;防爆电器设备制造、修理及检测;机电安装;铸造(小轧钢除外)、锻造、热处理、铆焊电镀;电器产品及其设备制造及修理;各类机械、电气产品测绘及开发设计;金属材料物理性能检验、金相分析、化学分析及其它原材料化学分析;计算机网络工程、软件开发、硬件维护;晒图;房屋租赁;轮胎充氮气;支护设备及配件制造; GPS设备仪器销售;阻燃输送带、分层输送带、阻燃及普通用途钢丝芯输送带、整体带芯、带式输送机及零部件制造销售;高压胶管、胶管总成、橡胶制品生产、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劳动力外包;清洁服务;清洁燃料销售。

  公司董事吕江林先生担任辽宁通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该关联方符合《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⑧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公司董事赵正斌先生、宋绪钦先生担任中煤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前述关联方均符合《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⑧经营范围:矿山设备、环保设备、机械设备制造及维修;机电设备安装施工;耐磨复合钢板制造、加工;调度绞车、设备租赁;批发、零售:钢材、建材、工矿配件、电机、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焦炭、煤炭;新材料技术服务;房屋租赁。

  公司董事郭日仓先生担任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重机有限公司董事,公司董事长郭现生先生之妹之配偶郭存生先生担任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重机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该关联方符合《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⑧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专业承包;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

  公司董事长郭现生先生担任北京中科虹霸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郭现生先生之子郭浩先生担任北京中科虹霸科技有限公司监事,该关联方符合《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该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属于《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该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属于《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⑧经营范围:钢材、机电产品、家具、铝材、建材的贸易、仓储、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装卸。

  该公司与林州重机系同一实际控制人,属于《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⑧经营范围:钢材、机电产品、煤炭、家具、铝材、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销售;货物仓储、运输及装卸。

  该公司与林州重机系同一实际控制人,属于《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该公司与林州重机系同一实际控制人,属于《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经查询,上述所有关联方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财务、资信状况稳定,与其以往的商业往来情况,关联方与公司及子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具备履约能力。

  公司(含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按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与其他业务往来企业同等对待,公司(含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参照同期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公司(含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尚未签署关联交易协议,与关联方将根据后续业务发生的实际情况在上述额度预计范围内签署相关协议。

  (一)公司与上述相关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多为销售煤炭机械设备及配件、废料、虹膜产品及服务等交易,以及采购煤炭机械设备及配件、原材料、提供运输服务等,均基于正常经营活动而产生,有利于公司及各关联方生产活动的开展。

  (二)上述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属于正常和必要的交易行为。同时,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在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上相比其他市场主体更加灵活,为公司提供便利。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在发生关联交易时及时、主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与上述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也不会因本次交易事项对上述关联方形成依赖。

  1、本次《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行为,是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

  3、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1、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需要;

  2、该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议案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

  3、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核销部分长期债务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规范操作的原则,对公司部分长期债务进行核销。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规范操作的原则,为保证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反映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对公司各类债务进行了清查,并拟对公司部分长期债务进行核销。

  经清查,公司核销确认无需支付的长期债务9,246,666.50元人民币,(共计 2 笔,不涉及关联单位)。所核销的长期债务均符合对方单位已联系不到、对方单位函证确认公司无应付其款项、往来账龄为5年以上且长期无业务往来,经公司业务人员确认5年内未与债权人出具过涉及确认债务金额或还款等书面文件,本次债务核销影响损益9,246,666.50元人民币。

  本次核销部分债务往来对公司当期合并损益的影响金额合计为9,246,666.50元人民币。

  公司本次对部分债务进行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允、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核销公司部分债务,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对部分债权债务核销的程序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核销后更能公允反映公司财务和资产状况,公司董事会就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已达到披露标准,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仲裁情况公告如下:

  除上述表中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通过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加强经营活动中应收款项的回收工作,确保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述主诉事项,公司在相应时点已按会计准则进行了损失预估,不会减少公司2023年度利润及期后利润,也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的债权进行清查,经核查后,确认公司25,197.52万元债权已无法收回。上述应收债权已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计提减值,截止2022年12月31日,上述应收债权账面价值为0。为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加流动性,上海东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100万元人民币的对价受让上述债权。双方在充分协商、友好互利的原则上,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让部分应收债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上述应收债权受让给上海东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财务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

  交易标的:公司将25,197.52万元的债权进行出售,上海东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100万元人民币的对价受让上述债权。

  生效及终止: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终止。

  本次债权出售可增加公司流动资金,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长城国兴租赁有限公司就公司为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园华盛”)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事项所需履行的担保责任于近日签署《执行和解协议》。

  梅园华盛因资金紧张,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公司作为担保方被长城国兴租赁有限公司向新疆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承担上述融资租赁业务的担保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4月29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履行融资租赁担保回购义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4)。

  经公司与长城国兴租赁有限公司就其为梅园华盛提供担保事项的多次沟通及商谈,经双方协商一致,于近日签署《执行和解协议》。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公司根据判决书计提的尚需承担的担保金额为362,253,705.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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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协议约定,公司代偿的上述担保金额将以分期支付的方式向长城国兴租赁有限公司进行偿还。

  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的债权金额为369,316,988.34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8.80%。

  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及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公司拟续聘中审亚太为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

  成立日期:1993年3月2日(中审亚太事务所前身为中国审计事务所,后经合并改制于2013年1月18日变更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业资质:拥有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证书序号:NO0011854),是较早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合伙人人数为64人,注册会计师人数为419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157人。

  2021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71,385.74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53,315.48万元,证券业务收入24,225.19万元。

  2021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38家;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房地产业、钢铁行业、机械行业等;审计收费总额6,492.54万元。

  截至2021年末计提职业风险基金余额7,260.68万元,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4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职业责任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审亚太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中审亚太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6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杨鸿飞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1998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0年开始在中审亚太事务所执业,2020年开始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1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警锐女士,中国注册会计师。2019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2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开始在中审亚太事务所,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1家。

  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崔江涛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2002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3年开始在中审亚太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5家。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执业行为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中审亚太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且均无诚信不良记录。

  2022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50 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150万元。本期审计费用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审亚太进行了审查,认为中审亚太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方面均能胜任公司审计工作,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聘任中审亚太为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2、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续聘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且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的财务审计机构,在公司2022年度审计活动中,工作态度严谨、负责、专业,顺利完成了2022年度审计工作,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鉴于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在公司2022年度审计中,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勤勉、尽职、公允、独立地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状况出具了审计报告,在审计活动中工作态度严谨、负责、专业,顺利完成了2022年审计工作。本次续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22.26万元,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226,832.99万元,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为-226,832.99万元,实收股本801,683,074元,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报告期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22.26万元,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为-226,832.99万元,导致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原因,主要是:自2019年以来,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信用资产等科目进行计提减值;公司及子公司受国家“去杠杆”政策的影响,流动资金紧张,合同订单减少;公司为其他公司及上下游企业提供担保进行计提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综上,导致2022年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226,832.99万元,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226,832.99万元,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1、拓展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市场占有率。公司将围绕既定的发展战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围绕重点市场,加大新市场开发,增强公司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同时,强化内部各种资源科学高效配置,保品质、保交付,提高客户满意度,提升公司市场品牌新形象。

  2、加强内控体系建设,规范公司日常运作。强化部室及子公司负责人的风险防范意识,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提前部署,培养系统性思维,提升处理问题的能力,不断强化各部室和子公司的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防范风险,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3、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服务公司经营发展。推动公司员工工作作风转变,工作严落实,效率促提速。一是加强高级技术人才的招聘留用工作,满足公司设计研发、技术管理需求;二是加强一线关键技术操作岗位人员管理工作,提升自身队伍的产量保障能力,促使公司发挥最大的产出效能。同时,持续贯彻落实“三个意识”思想,强化各级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促进和保证履职效果,搞好公司的人才队伍建设,满足公司经营目标完成的人才需求。

  4、严格控制公司财务管理。将资金管理作为重中之重,严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安排资金进出,按时梳理资金流水,科学安排市场融资,发挥货款回收和整体效能调配作用,做好开源节流,确保对公司各项主要工作的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