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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货半岛平台物】减免税货物常见问题解答

2023-06-06 阅读次数:

  NO.1 我司近日购进一批进口设备,享受减免税补贴,但由于公司内部原因,想把这批设备转到我司另一家企业名下,请问该如何申请,申请手续都有哪些?另外三年监管期满后是否需补缴关税?谢谢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3年。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手续。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减免税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办理补缴税款手续时还应半岛平台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有关减免税货物自办结上述手续之日起,解除海关监管。减免税货物因转让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补征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5号令)第十五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

  根据海关总署第245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令)第十条规定: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并随附相关材料;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主管海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并将相关电子数据直接通知申报地海关;申报地海关根据电子数据,凭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符合规定的财产、权利,直接办理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货物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第十六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地点使用。除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措施另有规定外,减免税货物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可以变更使用地点。减免税货物需要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并随附相关材料。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转入地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将减免税货物运至转入地海关管辖地,并接受转入地海关监管。减免税货物在异地使用结束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结异地监管手续。经转入地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主管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将减免税货物运回主管海关管辖地。

  NO.5您好,请问减免税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出境,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减免税额度是否恢复?烦请答复,谢谢。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减免税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出境,减免税申请人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未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原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减免税额度可以恢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十八条规定:除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并经海关总署批准外,货物征税放行后,减免税申请人申请补办减免税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NO.7我司在2017年4月23日进口了一台减免税的设备,在2020年4月30日 就到期解除海关监管了,今年的减免税年报中是否还需要报送这台设备?

  企业需要报送该设备的使用情况,因减免税货物使用年报报告的是上一年度减免税货物的使用情况,该设备于2020年4月23日解除监管,在此时间仍属于海关监管货物。

  NO.8我公司在保税区,2016年进口2台免税自用设备,按3年监管期,至今已自动解除监管。准备内销至保税区外,是否须向所属海关提交文件,进行申请解除监管、报关等操作?还是不用办理任何手续,直接出区即可?已阅读新旧《办法》,未找到答案,望领导细解,感谢!

  根据海关总署相关文件规定,特殊区域区内进口免税设备或从境内(区外)入区并享受出口退税的设备(以下统称设备)出区内销时,企业按照出区时状态申报出区核注清单和进口报关单,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为“设备进出区”(代码5300),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其中,已满监管期限的设备,征免为“特案”,税款计征为“零”;未满监管期限的设备,比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办理征税手续。

  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2)福利、康复机构进口残疾人专用品的需提交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印章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证书》复印件,上述证书复印件与《残疾人专用品进口证明》之间应加盖民政部规划财务司、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签章(骑缝章);(3)进口合同、发票;(4)如果由他人代办相关手续,减免税申请人应出具《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如何办理相关手续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请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咨询并申请办理。

  NO.10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对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货物向银行办理借款抵押吗?

  根据海关总署第245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令)第二十四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随附相关材料,并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提供税款担保。

  主管海关应当对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实地了解减免税申请人经营状况、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等相关情况。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

  减免税申请人不得以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根据海关总署第179号令,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向外资银行贷款的线条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此外,根据海关文件规定,抵押贷款应当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与其他企业、单位之间的债务抵偿等 。

  NO.11我公司准备拟建蛋鸡养殖,从意大利进口养殖所需设备,听说可以免进口关税,具体怎么办理?

  根据您提出的问题,项目投资总额在五千万以上的,需要在直属海关办理减免税确认通知书,之后再到隶属海关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如项目投资总额在五千万以下的,需要由发改委或者经信委等相关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减免税确认通知书,再到隶属海关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

  NO.12我司现有一大型进口成套设备项目,因为项目庞大,涉及的子系统非常庞杂,目前希望把该整套设备分成若干次分批装运,先将部分子系统的重要部件发来我国的安装现场妥善存放,待后续其他批次到货一并统一安装交付。因为该成套设备项目是国家鼓励项目,可享受进口减免税政策,想咨询贵关如果分批装运并按照成套设备品名(如热轧机设备)申报的话该如何办理整套设备的减免税手续,即分批次发运按照何种方式为妥:1.按成套设备的流水线性子系统切分,申报为如热轧机设备(入口辊道部分);2.按照拟装运部件的类型,比如:传动系统部件、结构框架部件、气液流体循环系统部件、电气控制系统部件等等,申报为热轧机设备(传动系统部件)。

  根据国发(1997)37号等文件的规定,对于内外资鼓励类项目按照合同进口符合“功能机组”定义的货物,除《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进口。上述符合“功能机组”定义的货物分批进口时,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4、158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进口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商品归类及税则号列。

  NO.13近期拟引进一批设备,有几个问题想问一下:1、办理免表里边的设备清单是否必须和项目备案里的引进设备清单完全一致?是否必须和以后报关的品名完全一致?2、免表的设备清单如何细分,最小设备单位是如何界定的?比如说进口一条生产线,只有核心部件是进口的,不能组成完整的功能单元,是否可按海关归类原则进行归类,即设备价值或完整度超过60%就可以?

  报关单与免表应一一对应,否则不接受申报。免表和备案的设备清单品名可以有差异,但是,所进口的商品必须是同一个商品HS编码。海关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名称及协调制度注释中的规定及归类总规则的要求确定商品归类。进口商品的实际报验状态如构成整机的基本特征,可按整机归类。“构成整机的基本特征”是不完整品归类的原则,而你司关于价值的描述不是不完整品归类的原则。如有未竟事宜,请进一步咨询主管地海关的减免税部门。进口通关时,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决定其归类。你司所述生产线的核心部件等信息不足以构成归类的基本要素,网上不便答复具体归类,建议进口时,与进口地海关通关部门进一步咨询。

  NO.14按照最新的财关税14号公告的附件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鼓励类项目在进口上述清单中的商品时不予免税;但是有一点不太理解,请予以解答: 如:清单中第27项:锅炉安全阀 HS.84814000 ,明确不能免税;我们公司是鼓励类企业,准备进口的设备中也有安全阀,HS.84814000,但是我们进口的安全阀不是用在锅炉上的,这种情况下,由于HS编码是清单上列出的,非用于锅炉的,可以免税吗? 同样的情况,清单上第24项,列出了3组HS编码的阀门,明确是火电机组用高温高压阀门(闸阀,截止阀,止回阀),但是进口不是用于火电机组的止回阀等,HS.编码在清单上,可以免税吗? 请予以明确回答,如果不能的话请说明理由依据好吗?因为类似我问的问题相信很多企业也会碰到同样的问题的,谢谢!

  NO.15 我公司准备在同关区内的某一企业转进旧的一批机械设备,报关单的填制有几个问题,1、运输方式;2、运输工具名称;3、 提运单号;4、贸易方式;5、征免性质;6、起运国(地区);7、装货港;8、成交方式;9、备注橍内应填什么?

  同关区内不同企业间减免税设备转厂,申报时进口报关单有关项目填制办法为: 1、运输方式为其他(9);2、运输工具名称为空;3、 提运单号为空;4、贸易方式为0500(减免设备结转);5、征免性质为空;6、起运国(地区)为中国;7、装货港为中国境内;8、成交方式为CIF;9、备注栏填写“转自**公司+免表号+原报关单号”出口报关单有关栏目填制为:1、运输方式为其他(9);2、运输工具名称为空;3、 提运单号为空;4、贸易方式为0500(减免设备结转);5、征免性质为空;6、运抵国(地区)为中国;7、指运港为中国境内;8、成交方式为FOB;9、备注栏填写“转至**********(免表号)+原报关单号”。报关时除需提交转出厂的原来进口报关单和减免税证外,其余与普通货物报关一致,无特殊要求。

  NO.16已在单一窗口系统提交了减免税申请,收到反馈“征免税证明审核未通过或入库不通过(电子退单) 征免税证明申请逻辑检查结果: * 减免税申请人海关注册编号与减免税申请人不符”。

  由于公司名字带有括号,当时项目备案录入是半角录入,2019年海关系统升级后,公司名中的括号由半角变成了全角录入,与减免科项目备案的名字不同,造成我司无法进行减免税等业务办理。

  NO.17 我司有一票货物,提前办理了免表,进口口岸是浦东机场海关。由于疫情导致空运费变高,货代做了海空联运。现在货物在海运监管仓库。请问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可以修改免表上的进口口岸嘛?谢谢。(免表上的口岸与货物到港口岸不一致)

  在实操环节,进出口口岸与报关单的进出境关别实际不比对,申报地海关免表可以不录入,不知是否与报关单进行比较。

  NO.18我有一票货,免表进口(特案),征免性质789(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 ),进口申报能否免O证(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 ) 免表进口,征免性质789,能否免O证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2002年4号令第六条(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下进口投资和自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货物是指外国投资者作为投资进口的或外商投资企业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或其他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本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和其他物料。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海关凭加盖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的设备、物料清单验放。如果您符合上述两条规定,进口申报时可免证。

  NO.19 我是咱们关区的一家企业,现在要进口设备一台,现由于该设备较大,外方在发货时分三批发货,而我司办的减免税证明只有一份,请问我司进口时该怎样报关?如果要撤分免表,1台设备分成三分,数量又该怎样做?谢谢!

  同一免表分批到货无法申报,需要重新办理三份免表后向海关申报,首批到货时法定数量为1,其余批次法定数量为0.1。

  NO.20 设备是办理了减免税的,请问与之相关的零配件是否也可以申请免税?

  对于设备的零部件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的,当然是要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这些目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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