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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半岛平台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住建部发布

2023-06-18 阅读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69-2019,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业标准 《预制保温墙体用纤维增强塑料连接件》发布

  现批准《预制保温墙体用纤维增强塑料连接件》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561-2019,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现批准《建筑用槽式预埋组件》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560-2019,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9年淄博市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考核要点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全市住建领域新旧动能转换,根据省、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有关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2019年淄博市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考核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考核内容要求,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按时保质完成2019年各项工作任务。考核结果将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并通报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市住建领域新旧动能转换,根据省、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有关要求,提出考核要点如下:

  1.建立政府牵头的工作协调机制,有健全的装配式建筑管理机构,有专职管理人员并有经费保障。

  2.以政府名义出台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政策文件,在土地、财税、、企业减负等方面有激励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装配式建筑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3.把装配式建筑要求纳入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明确新建建筑装配式建筑比例,2019年度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20%以上。

  4.加快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模式及BIM等新技术,推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新开工民用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市里下达的任务指标。

  1.建立完善绿色建筑全过程监管机制,认真执行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等标准规范,县城及以上城市的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设计阶段标准执行率不低于98%。

  2.规范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大力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面积达到市下达的任务目标。

  4.组织实施好辖区内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城镇)及绿色建筑、绿色智慧住区、绿色施工等示范创建,实施进度和质量符合示范建设要求。

  1.对100米及以下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居住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全面推进太阳能光热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和验收,完成市下达的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任务。

  2.积极地源热泵、太阳能光热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建筑技术,推进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空气能、生物质能等多能互补、复合应用。

  1.按照省、市相关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调度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上报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等各类统计报表,并保证数据的线.积极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宣传活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深化设计技术规程》的公告经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现批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深化设计技术规程》为广东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 15-155-2019。本标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公开。

  @内蒙古日报: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节约资源、减少排放、生态环保、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节能考核评价体系,并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包括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绿色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以及装配式建筑发展等内容。

  (一)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和工程示范;

  第九条 自治区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生产、使用列入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第十条 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

  第十一条 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逐步提高其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全面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风道、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推进区域间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编制城市、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城市设计、能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综合考虑地下空间利用、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建筑物布局及密度、高度、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节能要素。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评价等标准和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当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及其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指标。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改造、居住小区综合改造相结合,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在征得多数建筑所有权人同意的基础上依法逐步实施。

  第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者绿色建筑标准,征求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者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村牧区的建筑节能工作,加强城乡结合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新建建筑能效提升。

  鼓励农村牧区房屋建设项目执行节能及绿色建设标准,和使用分布式光伏和节能灶具,引导农村牧区建筑用能清洁化、无煤化。

  第十九条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安装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对用能数据进行采集、监测。

  前款规定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确保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完好,并按照要求传送相关能耗数据。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用电、用热、用冷、用水、用气等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监测内容,并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满足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确定建筑物采暖、制冷、通风、照明和热水供应等方案时,应当对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可再生能源。

  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应当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二条 新建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将太阳能系统与建筑同时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系统。

  前款规定的民用建筑类型经评估不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因地制宜采取绿化、雨水调蓄、微地形改造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蓄滞等收集利用能力。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规划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设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国家和自治区应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擅自变更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民用建筑节能的内容,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和节能措施、构造等,并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施工活动实施监理。

  对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采用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的,监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装备,并对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建筑节能相关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十年。

  第三十七条 尚未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具备相应资格的技术专家论证,符合节能要求及质量安全标准的,方可使用,但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

  第三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绿色建材产业发展,推动绿色建材标识评价工作,落实绿色建材生产应用各项目标,推进绿色建材应用。

  第三十九条 绿色建筑项目应当应用高性能混凝土、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和绿色建材。

  鼓励在围墙、管井、管沟、小区道路、广场、单层临建和地面停车场等工程中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

  第四十一条 绿色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要求,明确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级水平和投资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发展要求,通过明确土地供应条件、财政引导等措施,推动装配式建筑工程示范和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产业基地建设,逐步提高装配式建筑建设水平。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的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

  建设单位采购并要求施工单位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通风系统、照明设备、雨水中水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四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明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采取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施工方案,明确绿色建筑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要求。

  施工单位在绿色建筑施工时,应当按照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要求,采取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施工废弃物的排放。

  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绿色建筑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和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工程以及雨水回收装置、中水回用系统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新风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四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现场绿色建筑材料、设备以及重要部位的监督检查,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和空调暖通系统等用能设备应当在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专项监督意见。

  第四十八条 建筑项目经验收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再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第四十九条 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销售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技术措施和保修期等信息。

  第五十条 绿色建筑按照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分级评定,实行评价标识制度,具体评价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申请国家和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等奖励的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享受加分政策。

  第五十一条 绿色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经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组织评审,符合自治区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的,颁发绿色建筑标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雨水中水利用设施、节水器具、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雨水中水利用设施、节水器具、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意见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直至取消审查资格。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雨水中水利用设施、节水器具、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雨水中水利用设施、节水器具、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三)施工单位未编制绿色建筑施工方案,未按照绿色施工规范要求采取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施工废弃物排放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实施监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雨水中水利用设施、节水器具、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能效测评机构出具虚假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回虚假报告,停止六个月内在自治区从事能效测评活动,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定机构撤销其能效测评机构的资格认定。

  第六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二)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周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三)绿色建材,是指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不用或少用天然资源和能源,大量使用工农业或城市固态废弃物生产的无毒害、无污染、无放射性,且使用周期后可回收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的建筑材料。

  (四)装配式建筑,是指采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建设方式建造的建筑。

  @扬州网:研发装配式隧道支护结构,扬州团队为老隧道穿“铠甲”位于浙江金华永康市象珠镇的峡源村依山傍水,是一座被称为“古桥梁博物馆”的古村落。扬州工业职业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建筑基础教研室主任朱桂春,这两年经常带着团队的学生前往峡源村,他们的目的并非游览秀水青山,而是研究当地一座老旧的隧道。

  这座修建于多年前的隧道名为峡源隧道,是当地上峡线(上徐——峡源)上的一条重要通道。由于使用年限较长,加上当时施工技术有限,隧道内如今满是不规则的毛洞。“隧道内无支护体系,无防排水措施,时有掉渣掉块现象,下雨天还会渗水,村民日常出行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朱桂春介绍,当地于2017年对隧道进行维修加固。

  因为施工造成周围的岩石松动加之原有设计结构强度不足,后期二层防护层需要加厚,否则将影响隧道通行安全,但采用传统的现浇结构,会导致工期大大加长。为了保质按时完成施工,当地通过江苏省地下空间学会,与扬州工业职业学院、苏州大学和苏交科公司取得了联系,邀请他们到现场帮忙解决问题。

  经过仔细勘察,朱桂春团队想到了涵洞中常用的建筑材料波纹钢。“波纹钢结构强度高,是同样厚度钢板的8倍,而且抗震性能好。”朱桂春介绍,通过机械施工将波纹钢和混凝土进行组合,形成波纹钢-混凝土新型装配式组合支护结构。“新产品生产可实现工业化和规模化,我们采取预装配的方式,在工厂生产预制构件,然后到现场进行拼装,就像是为隧道穿上了一层厚厚的‘铠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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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波纹钢结构自重轻,便于运输及施工,此外,通过工厂产品化生产和装配,缩短了施工时间,降低了成本。“经过测算,波纹钢-混凝土隧道支护结构,工期缩短了三分之二,成本减少了约17%。”朱桂春介绍,目前已有的盾构结构,虽然装配化程度高,但设备昂贵、拼装复杂,不适宜乡村隧道。“我们的设计在施工中得到了验证,并且已经申报了发明专利,团队目前继续在对峡源隧道进行后期监测。”

  据悉,朱桂春团队的这项创新设计,获得了第十三届全国高等职业院校“发明杯”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发明制作类)一等奖。今年5月,该项目又获评第16届全国“挑战杯”全国竞赛江苏省选拔赛决赛一等奖。

  @中国BIM门户网:新时代、新气象、新作为! 装配式建筑,未来20年建房潮流!近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9年工作要点》,明确提出将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在试点地区保障性住房、装配式住宅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中,明确一定比例的工程项目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方式,跟踪试点项目推进情况,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推动建立成熟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体系。

  关于房屋结构,业界历来有这样一种说法:如果说钢筋混凝土结构使施工从手工走向机械化,那么钢结构的应用就使得住宅施工转向现代化。

  尤其在装配式建筑的三大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木结构、装配式钢结构)中,装配式钢结构更是被视为住宅产业现代化的重要推手。

  此次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作要点的明确规划,将推动我国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向高潮发展。

  我国于上世纪末开始了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研究探索。199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加强新型结构技术的开发研究,积极开发和使用轻钢框架结构及其配套的装配式板材。

  至2016年,我国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在钢结构建筑中占比仅4%左右,且主要集中于公共建筑领域。随着2016年住宅产业化浪潮的再次来袭,中央国务院在2016年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大力装配式建筑,积极稳妥钢结构建筑。随后国家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2-2016)也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住宅的钢结构装配化程度较低,当然也昭示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要像造汽车一样造房子”,与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相比,预制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具有模块化、标准化的特点,不仅工业化程度高,而且抗震性能好、建筑品质高、施工周期短,整体而言综合技术经济指标高。

  与此同时,钢结构住宅也是建筑节能的重要途径:其天然的节地(得房率比混凝土结构提高6%-10%)、节水(施工用水比混凝土结构节约25.8%)、节能(单位面积能耗量降低14.6%)、节材(建筑材料利用率可达70%-80%)优势,助其成为绿色建筑的典型代表。

  不难发现,发展钢结构住宅对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以及消化钢铁行业的过剩产能,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指导方略,城市市场的建筑市场空间受限,广阔的农村市场成为我国建筑市场的下一个蓝海。

  “应当把改革开放以来城市住房建设的经验、成果和标准应用到农村住房建设上,把我国传统的建房方法有效利用起来,结合工业化的建造模式进行新型农村住房建设。”刘敬疆提出,农村住房建设应坚持五大基本原则。

  一是要经济适用。为农民提供的房子一定要是农民买得起、住得起的经济适用的房子。同时,房子还要保温节能,提高舒适性。

  二是要安全可靠。农村住房技术要求第一项就是通过结构构造保证安全,同时围护、设施、装修上还要保证使用安全。

  三是要舒适健康。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建筑建材领域的技术革命,外墙保温、辐射采暖、新风系统、直饮水、中水处理、太阳能等新能源利用的新技术、新产品不断应用到城市住宅建设中,也应该把城市居民享受的建筑技术、材料和产品应用到农村住房之中,让他们也感受改革开放的成果,享受舒适健康的住房环境。

  四是要环境优良。由于农村没有排水和水处理设施,全国绝大部分省市农村的厕所都是旱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到2020年要彻底提升农村的居住环境,通过新型化粪、水处理装置改变农村下水处理模式,通过有机和无机垃圾分类分项处理,既能解决垃圾处理问题,又能换来更多的有机肥料,提升环境质量。

  五是要建造迅速。通过工业化、产业化的手段,做好农村住房的基础处理、结构体系、围护系统、整体厨卫、采暖空调及消纳处理技术,加快农村住房的建造速度,降低成本,满足农民的要求。

  据了解,住建部自2014年开始推行工业化建造方式。“多年经验证明,装配式建筑在农村最合适,完全符合以上五点基本原则,并已在多地应用,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刘敬疆总结道。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广泛开展农房设计和宜居示范型农房等宣传,推进示范引导,普及农房设计和建设相关知识。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和宜居示范农房应在各省(区、市)的设计服务平台中公布,供农户查阅咨询和下载使用。”“应用农房现代建造方式。要应用绿色节能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探索装配式建筑、被动式阳光房等建筑应用技术,注重绿色节能技术设施与农房的一体化设计。”

  国家对于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发力,在农村市场的导向,都将为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市场爆发埋下伏笔。2019,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迎来未来20年建房新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