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动态

关于对重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半岛平台通知岳市质监(〔2012〕70号)

2023-05-30 阅读次数:

  关于对重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通知岳市质监(〔2012〕70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我市重点工业产品的质量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74号公告)和《湖南省重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监管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湖南省质监局的统一部署,市质监局决定自即日起对全市重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重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是基于风险管理建立的一种科学监管模式,是质监部门贯彻落实“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工作方针的需要,是企业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需要,对于

  、预防质量安全风险具有重大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积极组织和发动相关企业参与此次分级分类工作,务必于2013年3月31日前完成。

  市质监局成立重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蒋跃进任组长,总工程师杨建良任副组长,各县市区局、云溪所分管监督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监督科,白珍贵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市重点工业产品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除眼镜行业外,全市所有发放生产许可证和“3C”认证的工业产品及企业均纳入此次首批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范围。对以上获证的工业生产企业分为AA、A、B、C四级予以管理,对3大类45小类重点工业产品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一般风险三类进行监督。质监部门将依据企业和产品分级分类的结果分别采取信用监管、责任监管、常态监管和加严监管四种监管模式。

  此次分级分类工作,由各县、市、区质监局按各自辖区组织实施,除经开区、云溪区以外,市内其他区域的重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由市质监局监督科负责组织实施。B类及以下企业由各县、市、区质监局组织现场核查,市质监局安排抽查;A类企业由市质监局监督科负责现场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质监局予以配合并派员参加;申报AA类的企业,应先将有关材料报送市质监局监督科,经初审后统一上报省质监局组织现场核查。

  省、市质监局将定期公布企业分级情况,并在制定重点产品监督抽查计划、部署重点产品专项整治和区域整治、部署重大或突出质量安全问题专项执法行动、为企业出具出口和上市等质量证明以及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参评省(市)长质量奖和名牌产品等环节中充分运用其分级结果。与此同时,按照企业被评定等级的高低,对其实施不同的检查、抽查、巡查、回访频次。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省重点工业产品的质量总体水平,有针对性的对企业实施分级管理、对产品实施分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质检总局2012年第74号公告)和《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工业产品是指除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计量器具以及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以外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的重点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需要对其产品质量安全给予重点监督的工业产品。

  本办法中所称分级分类监管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重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分级情况,结合产品安全的风险类别,采取不同监管方式的监督管理模式。

  重点工业产品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中,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其产品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积极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三位一体”的工作优势,坚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质量检验、稽查部门配合的原则开展重点工业产品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全省重点工业产品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负责制定《重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实施细则》和《重点产业产品分类目录》。

  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重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第五条企业分级和产品分类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保证企业分级、产品分类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重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第六条由于企业之间生产条件、技术基础和管理水平不一,因而生产同类产品的不同企业之间质量保障能力差距较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重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级监管。

  第七条对企业进行分级主要依据企业对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能力、产品的质量状况和企业诚信记录等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内容按照《重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实施细则》执行,将企业划分为AA、A、B、C四级。

  级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强和实现程度好的优秀自律企业,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积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保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A级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较强和实现程度较好的良好自律企业,能够自觉遵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有效运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B级企业:是指具有基本的履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的企业,产品质量基本保持稳定,无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C级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保障能力较差的企业,在近3年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2次(含)以上不合格情况,或存在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为,或存在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记录,或存在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所有企业必须完整真实地保存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记录。第八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进行分级评价,直接确定企业级别为C级。1、未经生产许可生产发证产品的;2、未经认证,生产并销售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产品的;3、产品因质量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经核实属于企业完全责任的;4、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5、产品质量两年内省级以上监督抽查不合格的;6、无特殊原因拒绝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的。第九条对企业分级、产品分类、监管分等的监管模式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公布。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对分级分类分等监管模式实行动态管理,一般在每年年初调整公布。第十条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重点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巡查、执法检查、申诉核查、跟踪回访等日常监管情况,动态调整对企业的监管等级:(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下调企业监管等级,等级下调无须逐级进行:1.违反相关质量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5.有其他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或出现其他应当降级处理情况的。(二)B、C级重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上调企业监督管理等级,等级上调应当逐级进行:1.企业质量安全保障和控制能力达到上一级监督管理等级要求的;2.年度监督抽查无不合格记录,年度监督检查各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第十一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企业评价定级、监督管理的检查与指导。第三章产品风险分类第十二条根据产品自身特性和固有风险,按照其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的风险程度,产品分为三类:高风险产品、较高风险产品、一般风险产品。第十三条产品风险分类目录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发布、调整。市(州)、县(市、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提出产品风险分类目录制定和调整的建议。第四章 分级分类监管模式第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不同的企业等级和产品风险类别分别实施信用监管、责任监管、常态监管、加严监管四种不同的监督管理模式。第十五条信用监管模式是指对列入较高风险的AA级企业和列入一般风险的AA、A级企业实施的例行监督检查。主要监督检查企业落实自我承诺情况。

  责任监管模式是指对列入高风险的AA级企业、列入较高风险的A级企业、列入一般风险的B级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常态监管模式是指对列入高风险的A级企业、列入较高风险的B级企业和列入一般风险类别产品的C级企业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对其生产的产品适当加大监督抽查频次。加严监管模式是指对列入高风险的B、C级企业和列入较高风险的C级企业实施的严格监督检查,并对其生产的产品加大监督抽查频次。第十六条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无论企业为何种级别,一律实施加严监管:(一)产品质量安全被国内外实施风险预警的;(二)在国家重大政治、社会、文化活动、重大自然灾害抢险救灾中承担生产任务的;(三)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领导批示或媒体曝光并经查证属实的;(四)产品质量不稳定,出现消费者集中退货、索赔和投诉的;(五)上级规定应当实施加严监管的。第十七条对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采取重点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巡查、执法检查、申诉核查、跟踪回访的方式进行。监督人员要将每次检查(巡查、抽查、核查、回访)的情况记录在案,并将相关情况现场通报被查企业,将抽样检验结果告知被抽查企业。第十八条重点监督抽查是指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产品、以及消费者或有关组织反映有重大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的针对性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对重点监督抽查以外的产品实施的周期性检查。日常巡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计划地对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执法检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开展的专门性监督检查。申诉核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举报投诉的信息进行的现场核查。跟踪回访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质量违法行为整改落实情况的复核检查。第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产品分类、企业分级的情况,按照“抓住重点、提高效率,关注风险、保障安全”的原则,确定相应的监督检查频次。实施信用监管的企业:(一)企业每年定期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自我承诺落实情况,积极回应、有效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对企业自我承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日常巡查、监督抽查的频次为每年1次。主要是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支持其积极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优先推荐其申报政府和部门的质量奖励项目。实施责任监管的企业:(一)日常巡查的频次为每年2次,及时指导企业改正不规范的生产经营行为,督促企业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二)重点监督抽查(或定期监督检查)频次确定为每年1次;(三)执法检查的频次为每年1次,及时半岛平台发现并查处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实施常态监管的企业:(一)日常巡查的频次为每年4次,及时指出和纠正企业不良行为;(二)重点监督抽查(或定期监督检查)频次确定为每年2次;(三)执法检查的频次为每年2次,及时发现并查处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四)每年进行1次跟踪回访;(五)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未有效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履责约谈,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实施加严监管的企业:(一)日常巡查的频次为每年6次;(二)重点监督抽查(或定期监督检查)的频次为每年2-4次;(三)执法检查的频次为每年4次,及时发现并查处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四)每年进行2次跟踪回访;(五)对已经获得的许可证书、质量奖励和其他质量扶持政策,依据相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取消;(六)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未有效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履责约谈,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企业分级情况,并在如下环节中充分运用企业分级结果:(一)开展强制性认证;(二)组织省长质量奖和名牌评定;(三)制定重点产品监督抽查计划;(四)部署重点产品专项整治和区域整治;(五)部署重大或突出质量安全问题专项执法行动;

  (六)出具出口和上市产品质量证明;(七)评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出具证明;(八)在其他商业活动中需要出具质量证明的。第五章 信息及档案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主动收集投诉举报信息、执法监管信息、风险监测信息、检验检测信息、媒体网络信息、国内外通报信息等质量安全信息,并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相关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各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分级分类管理企业及产品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及时对档案内容进行更新,并定期对有关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第六章 附则十三条省、市(州)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分级、定期对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分别对不同级别的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省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AA级和A级(按照一定比例)的工业企业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第二十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将企业分级分类监管信息报送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情况汇总上报。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本办法进行分级分类监管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二十六条由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